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锋,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斌,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伍军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锋与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锋以其与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9.00元,减半收取计4704.50元,由原告杨锋负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