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家正,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家正与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2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3、依法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开发的项目楼盘被多家法院查封,涉案金额超2亿余元,涉案查封的楼盘暂不能处置;现有独立财产价值过高,未发现与本案标的相适当的财产可供查封处置。
4、于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1年5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和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报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侯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