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广东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惠玲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刘惠玲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是民事诉讼,应依法立案,并做出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刘惠玲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对其部分公共面积未予以补偿,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刘惠玲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刘惠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