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西二塔。
被告贵州亿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24号2幢3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戎。
被告贵州鸿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吉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被告杨朝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赵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贵州亿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鸿安担保有限公司、杨朝戎、赵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