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董标杰。 被执行人肖德才。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董标杰、肖德才刑事退赔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刑终10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一、被执行人董标杰退赔被害人陈杰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肖德才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四十元上缴国库并处罚金七千元。但被执行人肖德才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德才银行存款人民币242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德才收入人民币242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