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昌吉市万众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6号美达明苑小区2号楼1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州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五彩家园小区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卢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昌吉市万众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州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昌吉市万众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万众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市万众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原告昌吉市万众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拜春梅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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