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锋,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星光欢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星光欢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迪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19日开庭时原告声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锋、被告欢乐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5月11日开庭时原告声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欢乐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九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在17、18、19、20、21、23、24、25号案中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2000元;2.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在22号案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800元;2.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取得《乾坤大碟(一)》《乾坤大碟(二)》《乾坤大碟(六)》《经典流行歌曲专辑》所含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具体侵权曲目如下:17号案为《月弯弯》《冷淡》《心内彼粒星》《嘿咻》《思乡》《青春是无价》《一桶金》《落雨暝》《像我这款人》《痴情债》《无缘的恋歌》《你的出现》《问月光》《心甘情愿》《花啊花》《人生的剧本》《玄武英雄》《异乡情》《真受伤》《傀儡娃娃》;18号案为《请你摸心肝》《真心爱伊》《媳妇》《扮戏》《甘剩阮一人》《只想要简单》《笑人生》《手伴》《造飞机》《阿鲁娜》《红楼琴声》《情深彼当时》《青春一首歌》《决定》《千年爱神》《黑影》《月历顶头的记号》《妈妈的歌》《名份》《阿母》;19号案为《伤心的喜酒》《幸福》《温柔车站》《红色高跟鞋》《曾经》《脚印》《无心无意》《青春会讲话》《雨声》《感恩的歌声》《咱不是讲好》《强求的爱》《千金换真心》《轧舞》《打拼出头天》《落叶》《入味》《爱甲拢变调》《敏感女人心》《最后的勇气》;20号案为《锁心恋》《思念的咖啡》《爱乀舞伴》《恨情歌》《情歌掺苦酒》《一世人》《拢怪我》《保重》《犹原在等你》《旧情难了断》《期待甲阮疼》《情歌》《尚麻吉》《爱你每一天》《一张空白纸》《相爱过》《惯习》《爱过一个人》《咱的感情就这呢软》《担心》;21号案为《爱乀世界》《成全》《老吉他》《围巾》《爱阮》《冷霜月娘》《野花梦》《牡丹》《何苦》《女人心》《心茫茫情茫茫》《伤心影》《说得到做不到》《赌气》《庆团圆》《妈妈的皱纹》《有你人生才美丽》《苦恋路》《爱你的日子》《重逢酒》;22号案为《永恒的诱惑》《妩媚》《十二座光阴的小城》《爱情走不远》《我需要你》《爱过以后》《人生胡同》《等你在老地方》《悄悄蒙上你的眼睛》《谢谢最深爱的你》《弯弯的月亮》《天涯歌女》《大浪淘沙》《明天更辉煌》《天各一方》《心动》《人活二十多》《晚霞落叶心上人》;23号案为《我要幸福》《情义》《憨人》《随风飞》《爱恨一粒心》《甘讲阮孤单》《孤船》《天意》《闪亮的舞步》《真爱过》《梦中的红颜》《听我讲情话》《我萨到你》《爱人离开我》《冷冷的心》《牵袂条的手》《长头发》《打拼》《旗津小姑娘》《听话》;24号案为《约定》《依依难舍》《爱情的探戈》《爱情黑白话》《我最爱的人就是你》《朋友》《真情爱》《浪子心》《出运》《何苦再留恋》《思念你》《掌声》《爱阮的人》《不可思议》《为情苦》《三世香》《一句我爱你》《爱是生命温泉》《乎你走》《秋夜心》;25号案为《异乡乀恋情》《情深缘薄》《美丽的人生》《你是阮今生的唯一》《回家门》《一半》《同心的手》《心笔叉》《情深缘浅》《金言玉语》《将思念放心头》《渗着目屎的爱》《红线情》《一片艳阳天》《轻轻地告诉你》《我不想说》《红彤彤的春天》《等你来带走我的心》《谁也不知道》《心相印手牵手》,九宗案件共178首歌曲。

被告辩称

被告欢乐迪公司辩称,认可侵权事实,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数额过高,因为地区差异,不能按大城市标准赔偿,要综合评估疫情影响。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在九案中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7、18、19、20、21、23号案证据: 1.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乾坤大碟》(一)(二)(三)封面、光盘,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原告。 2.(2019)粤广广州第05143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答复,拟证明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作为台湾地区影音(音像)进入大陆市场的法定著作权认证机构,是国家版权局在台湾地区指定的唯一一家著作权认证机构。 3.(2018)粤广广州第106881号-106883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权利人为“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中国发行公司名称为原告,且享有专属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 4.(2018)粤广广州第106880号公证书、(2020)粤广广州第165923号公证书,拟证明乾坤公司将涉案侵权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专有使用权许可给原告,也同意附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为声影公司,同时声影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于侵权方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 5.(2020)湘邵罡字第00262号公证书(含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录像光盘,该侵权取证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6日),拟证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侵权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关于复制、放映的权利。 22号案证据: 1.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封面、光盘,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的著作人为原告。 2.(2015)粤广广州第022343号公证书,拟证明广州市新时代音影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并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 3.(2016)粤广广州第245529号公证书,拟证明新时代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并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 4.(2020)湘邵罡字第00279号公证书(含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录像光盘,该侵权取证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6日),拟证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侵权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关于复制、放映的权利。 24号案证据: 1.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乾坤大碟》(一)(二)(三)封面、光盘,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2019)粤广广州第05143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答复,拟证明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作为台湾地区影音(音像)进入大陆市场的法定著作权认证机构,是国家版权局在台湾地区指定的唯一一家著作权认证机构。 3.(2018)粤广广州第106881号-106883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中国发行公司名称为原告,且享有专属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 4.(2018)粤广广州第106880号公证书、(2020)粤广广州第165923号公证书,拟证明乾坤公司将涉案侵权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专有使用权许可给原告,也同意附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同时原告可以就自己名义对于侵权方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 5.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乾坤大碟》(4~6集)封面、光盘,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原告。 6.(2019)粤广南粤第1104号-1106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中国发行公司名称为原告,且享有专属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 7.(2019)粤广南粤第1103号公证书、(2020)粤广广州第165923号公证书,拟证明乾坤公司将涉案侵权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专有使用权许可给声影公司,也同意附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同时原告可以就自己名义对于侵权方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 8.(2020)湘邵罡字第00279号公证书(含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录像光盘,该侵权取证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6日),拟证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侵权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关于复制、放映的权利。 25号案证据: 1.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封面、光盘,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的著作人为原告。 2.(2015)粤广广州第022343号公证书,拟证明新时代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并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 3.(2016)粤广广州第245529号公证书,拟证明新时代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并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 4.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乾坤大碟》(一)(二)(三)封面、光盘,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原告。 5.(2019)粤广广州第05143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答复,拟证明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作为台湾地区影音(音像)进入大陆市场的法定著作权认证机构,是国家版权局在台湾地区指定的唯一一家著作权认证机构。 6.(2018)粤广广州第106881号-106883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侵权歌曲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中国发行公司名称为原告,且享有专属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 7.(2018)粤广广州第106880号公证书、(2020)粤广广州第165923号公证书,拟证明乾坤公司将涉案侵权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专有使用权许可给原告,也同意附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同时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对于侵权方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 8.(2020)湘邵罡字第00279号公证书(含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录像光盘,该侵权取证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6日),拟证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侵权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关于复制、放映的权利。 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版光碟没有异议。对证据中的公证书没有异议。对侵权公证书没有异议,里面所附照片是被告的经营场所。经播放侵权光盘,视频里播放歌曲滚动条上面载明的新明珠及电话都不是被告公司,场所也不是。 2021年5月1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原告提交(2021)湘邵罡补字第01号补正公证书(附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录像光盘),拟证明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说明:在播放侵权光碟时,屏幕滚动条显示欢迎光临欢乐迪,并且屏幕右上角有乾坤影视的LOGO,证明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未经原告许可播放涉案歌曲,有偿供消费者娱乐。 被告对原告于第二次开庭提交的证据无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质证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供核对,来源合法,其中(2020)湘邵公证字第00262号保全证据公证书附件三(视频光盘壹张)在密封过程放错光盘,经(2021)湘邵罡补字第01号公证书补正,故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了上述放错的光盘之外,其他证据均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被告也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除了放错光盘之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声影公司是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版权代理、文化活动策划等。被告欢乐迪公司是于2014年8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等,“***氧吧KTV”是被告的经营场所。 2016年8月22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台著保(音2016)字第077号〕,主要记载: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为〔乾坤大碟(一)5DVD〕,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会员),中国发行公司为原告,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为DVD,授权录音/录影制品时间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中国发行公司有专属授权,首次出版地区为台湾,曲目及表演者详见附件〔台著保(音2016)字第077-1、077-2、077-3、077-4、077-5号〕。 2016年8月22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台著保(音2016)字第078号〕,主要记载: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为〔乾坤大碟(二)5DVD〕,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会员),中国发行公司为原告,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为DVD,授权录音/录影制品时间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中国发行公司有专属授权,首次出版地区为台湾,曲目及表演者详见附件〔台著保(音2016)字第078-1、078-2、078-3、078-4、078-5号〕。 2016年8月22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台著保(音2016)字第079号〕,主要记载: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为〔乾坤大碟(三)5DVD〕,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会员),中国发行公司为原告,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为DVD,授权录音/录影制品时间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中国发行公司有专属授权,首次出版地区为台湾,曲目及表演者详见附件〔台著保(音2016)字第079-1、079-2、079-3、079-4、079-5号〕。 2018年10月24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台著保(音2018)字第040号〕,主要记载: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为〔乾坤大碟(四)5DVD〕,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会员),中国发行公司为原告,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为DVD,授权录音/录影制品时间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中国发行公司有专属授权,首次出版地区为大陆,曲目及表演者详见附件〔台著保(音2018)字第040号,名称:乾坤大碟(四)5DVD-1、5DVD-2、5DVD-3、5DVD-4、5DVD-5号〕。 2018年10月24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台著保(音2018)字第041号〕,主要记载: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为〔乾坤大碟(五)5DVD〕,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会员),中国发行公司为原告,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为DVD,授权录音/录影制品时间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中国发行公司有专属授权,首次出版地区为大陆,曲目及表演者详见附件〔台著保(音2018)字第041号,名称:乾坤大碟(五)5DVD-1、5DVD-2、5DVD-3、5DVD-4、5DVD-5号〕。 2018年10月24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台著保(音2018)字第042号〕,主要记载:录音/录影制品名称为〔乾坤大碟(六)4DVD〕,权利人为乾坤公司(会员),中国发行公司为原告,授权录音/录影制品类别为DVD,授权录音/录影制品时间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授权录音/录影制品之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中国发行公司有专属授权,首次出版地区为大陆,曲目及表演者详见附件〔台著保(音2018)字第042号,名称:乾坤大碟(六)4DVD-1、4DVD-2、4DVD-3、4DVD-4〕。 2015年4月29日,许可方乾坤公司与被许可方声影公司签订《专有许可证明书》(编号:SY20150429B),主要记载为:乾坤公司拥有本专有许可证明书所列视听作品(包含词曲著作权)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现许可声影公司进行运营及维权。许可内容包括:许可的权利种类: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专有使用权:许可方作品许可给被许可方的使用为专有使用权。许可方特别声明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专有使用权将附件列表视听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乾坤大碟》(一)5DVD、《乾坤大碟》(二)5DVD、《乾坤大碟》(三)5DVD系列专辑,专辑内视听作品合计300首,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许可方是唯一的合法著作权人。 2015年4月30日,许可方乾坤公司与被许可方声影公司签订《专有许可证明书》(编号:SY20150430B),主要记载为:乾坤公司拥有本专有许可证明书所列视听作品(包含词曲著作权)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现许可声影公司进行运营及维权。许可内容包括:许可的权利种类: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专有使用权:许可方作品许可给被许可方的使用为专有使用权。许可方特别声明被许可方获得许可方专有使用权将附件列表视听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系列专辑及相关CD系列专辑,专辑内视听作品合计285首,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许可方是唯一的合法著作权人。 2019年8月13日,许可方乾坤公司与被许可方声影公司签订《续约协议》(编号:SY20190813A),主要记载:在本续约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原协议。本续约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007年11月1日,新时代公司与声影公司签订《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新时代公司将其拥有的所有合法版权的影音版权资源永久且全权独家转让给声影公司。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书号为“ISBN978-7-7985-0908-3”的《乾坤大碟》(一)、书号为“ISBN978-7-7985-0910-6”的《乾坤大碟》(二)、书号为“ISBN978-7-7985-0909-0”的《乾坤大碟》(三),收录了《月弯弯》等244部音乐电视作品,相关《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附件所附歌单中含有该244部音乐作品歌曲;上述音像制品的封套上载明版权人为原告,并标明“版权所有,翻版必究;未经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如有非法复制侵权使用,版权人依法追究责任”字样。 《乾坤大碟》(4~6集)收录了285部音乐作品歌曲,相关《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附件所附歌单中含有该285部音乐作品歌曲;《乾坤大碟》(4~6集)封套载明制作发行为乾坤公司,版权人为声影公司,并标明“版权所有,翻版必究;未经大陆唯一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如有非法复制侵权使用,版权人依法追究责任”字样。 南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书号为“ISBN978-7-88421-944-5”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收录了《永恒的诱惑》等83部音乐电视作品,该音像制品的封套上载明版权人为原告,并标明“版权所有,翻版必究;未经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如有非法复制侵权使用,版权人依法追究责任”字样。 上述《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附件所附歌单、《经典流行歌曲专辑》中含有本案原告主张的178首歌曲。 2019年12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公证员潭某某、工作人员岳某与邵阳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到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氧吧KTV四楼“A22”包间进行消费,马某向该场所支付了本次取证消费的相关费用,现场取得一张收据号为“0002957”的收据和一张凭证号为“135766”的POS签购单,并由公证员潭某某拍照。马某在点歌系统上选取歌曲,并对选取的歌曲进行播放。公证人员对使用的摄像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无本次保全证据相关内容后,岳某于当日14时21分开始对播放进行摄像,16时35分结束摄像;潭某某对该营业场所的内外观部分现场状况进行拍照,整个保存证据过程于16时40分结束。公证人员将现场获得的营业场所内外观部分现场状况照片导入公证处电脑,内容未做编辑,打印成纸质现场照片。公证人员对马某在现场播放的“月弯弯”、“心内彼粒星”、“思乡”、“惦在你身边”、“嘿咻”……歌曲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后所获得的影像资料刻录至公证处提供的光盘中,内容未进行编辑,并由公证员密封。该证据保全过程均记载在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作出的(2020)湘邵罡字第00262号公证书中,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系公证员对现场状况拍照后打印所得,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一张收据号为“0002957”的收据和一张凭证号为“135766”的POS签购单照片与原件相符。2021年3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作出(2021)湘邵罡补字第01号补正公证书,内容为:“经查……我处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出具的(2020)湘邵公证字第00262号保全证据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三(视频光盘壹张)在密封过程放错光盘。现补正如下:对马可在现场播放的“月弯弯”、“心内彼粒星”、“思乡”、“惦在你身边”、“嘿咻”……歌曲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后所获得的影像资料刻录至本处提供的光盘中,内容未进行编辑,并由本公证员密封(见附件三)。”与(2021)湘邵罡补字第01号补正公证书相粘连的密封袋内的光盘系公证人员在保全时取得的影像资料刻录所得。 原告在取证过程中消费158元,POS签购单载明收款商户名为星光欢乐迪娱乐超市,收据经手人盖章处加盖“欢乐迪KTV”印章。 本院将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九宗案件共178首曲目清单与其提供的《乾坤大碟》(一)(二)(三)、《乾坤大碟》(4~6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出版物光盘、(2021)湘邵罡补字第01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光盘的对应内容进行比对,其中如下131首曲目能在封存光盘中找到同名曲目:17号案为《月弯弯》《心内彼粒星》《嘿咻》《一桶金》《落雨暝》《像我这款人》《痴情债》《问月光》《心甘情愿》《人生的剧本》《玄武英雄》《异乡情》《傀儡娃娃》;18号案为《请你摸心肝》《真心爱伊》《扮戏》《甘剩阮一人》《只想要简单》《笑人生》《手伴》《造飞机》《阿鲁娜》《情深彼当时》《青春一首歌》《千年爱神》《黑影》《月历顶头的记号》《妈妈的歌》《名份》《阿母》;19号案为《伤心的喜酒》《幸福》《温柔车站》《红色高跟鞋》《脚印》《无心无意》《雨声》《感恩的歌声》《咱不是讲好》《千金换真心》《轧舞》《打拼出头天》《落叶》《入味》《敏感女人心》《最后的勇气》;20号案为《锁心恋》《爱乀舞伴》《恨情歌》《情歌掺苦酒》《拢怪我》《保重》《犹原在等你》《旧情难了断》《期待甲阮疼》《情歌》《尚麻吉》《爱你每一天》《一张空白纸》《相爱过》《惯习》《爱过一个人》《咱的感情就这呢软》《担心》;21号案为《爱乀世界》《成全》《老吉他》《围巾》《爱阮》《冷霜月娘》《野花梦》《牡丹》《何苦》《女人心》《心茫茫情茫茫》《伤心影》《庆团圆》《妈妈的皱纹》《有你人生才美丽》、《苦恋路》《爱你的日子》《重逢酒》;23号案为《我要幸福》《情义》《憨人》《爱恨一粒心》《甘讲阮孤单》《孤船》《闪亮的舞步》《真爱过》《梦中的红颜》《听我讲情话》《我萨到你》《爱人离开我》《冷冷的心》《牵袂条的手》《长头发》《旗津小姑娘》《听话》;24号案为《约定》《依依难舍》《爱情的探戈》《爱情黑白话》《我最爱的人就是你》《朋友》《真情爱》《浪子心》《出运》《何苦再留恋》《思念你》《掌声》《不可思议》《为情苦》《三世香》《一句我爱你》《爱是生命温泉》《乎你走》《秋夜心》;25号案为《异乡乀恋情》《情深缘薄》《美丽的人生》《你是阮今生的唯一》《回家门》《一半》《同心的手》《心笔叉》《情深缘浅》《金言玉语》《将思念放心头》《渗着目屎的爱》《红线情》。经比对,原告提供的出版物光盘与公证封存光盘中的该131首曲目,两者在音乐、演唱、整体画面、人物、场景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上述131首曲目分别收录于《乾坤大碟》(一)(二)(三)。原告主张的涉案178首曲目中,除上述131首曲目外的其他47首曲目,未能在封存光盘中找到同名曲目。 另查明,被告称不清楚其经营KTV娱乐服务是否取得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许可,不清楚从什么时候开始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服务器并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仅购入系统,不知道系统里的歌曲情况,没有提供其取得相应许可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的九案均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九案中,原告提供了《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及《乾坤大碟》(一)(二)(三)、《乾坤大碟》(4~6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出版物光盘证明其是《月弯弯》等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没有相反证据,应确认原告是该出版物所记载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向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使用者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020)湘邵罡证字第00262号、(2021)湘邵罡补字第01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该两份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唱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侵权作品的KTV娱乐服务。原告起诉主张被告侵权九案共178部作品中的131部作品公证封存光盘中对应的作品均与原告提交的正版光盘中同名音乐作品的音乐、场景、表演者及播放画面基本一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获得上述131部作品的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已经支付使用费,故被告未经涉案《月弯弯》等131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在其卡拉OK曲库系统中以卡拉OK形式供消费者点唱放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诉讼中被告也认可侵权事实,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认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获利情况,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其在九案中取证消费158元有公证书内容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进行公证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认定。结合原告主张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方式、经营区域、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数量、本地区的实际、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进行公证、取证消费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在九案中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580元,其中17号案赔偿2340元,18号案赔偿3060元,19号案赔偿2880元,20号案赔偿3240元,21号案赔偿3240元,23号案赔偿3060元,24号案赔偿3420元,25号案赔偿2340元。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涉案178部作品中,除上述131部作品外的其他47部作品,未能在封存光盘中找到同名作品,故原告关于该47部作品的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星光欢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下列九案共131部作品的著作权:17号案为《月弯弯》《心内彼粒星》《嘿咻》《一桶金》《落雨暝》《像我这款人》《痴情债》《问月光》《心甘情愿》《人生的剧本》《玄武英雄》《异乡情》《傀儡娃娃》;18号案为《请你摸心肝》《真心爱伊》《扮戏》《甘剩阮一人》《只想要简单》《笑人生》《手伴》《造飞机》《阿鲁娜》《情深彼当时》《青春一首歌》《千年爱神》《黑影》《月历顶头的记号》《妈妈的歌》《名份》《阿母》;19号案为《伤心的喜酒》《幸福》《温柔车站》《红色高跟鞋》《脚印》《无心无意》《雨声》《感恩的歌声》《咱不是讲好》《千金换真心》《轧舞》《打拼出头天》《落叶》《入味》《敏感女人心》《最后的勇气》;20号案为《锁心恋》《爱乀舞伴》《恨情歌》《情歌掺苦酒》《拢怪我》《保重》《犹原在等你》《旧情难了断》《期待甲阮疼》《情歌》《尚麻吉》《爱你每一天》《一张空白纸》《相爱过》《惯习》《爱过一个人》《咱的感情就这呢软》《担心》;21号案为《爱乀世界》《成全》《老吉他》《围巾》《爱阮》《冷霜月娘》《野花梦》《牡丹》《何苦》《女人心》《心茫茫情茫茫》《伤心影》《庆团圆》《妈妈的皱纹》《有你人生才美丽》、《苦恋路》《爱你的日子》《重逢酒》;23号案为《我要幸福》《情义》《憨人》《爱恨一粒心》《甘讲阮孤单》《孤船》《闪亮的舞步》《真爱过》《梦中的红颜》《听我讲情话》《我萨到你》《爱人离开我》《冷冷的心》《牵袂条的手》《长头发》《旗津小姑娘》《听话》;24号案为《约定》《依依难舍》《爱情的探戈》《爱情黑白话》《我最爱的人就是你》《朋友》《真情爱》《浪子心》《出运》《何苦再留恋》《思念你》《掌声》《不可思议》《为情苦》《三世香》《一句我爱你》《爱是生命温泉》《乎你走》《秋夜心》;25号案为《异乡乀恋情》《情深缘薄》《美丽的人生》《你是阮今生的唯一》《回家门》《一半》《同心的手》《心笔叉》《情深缘浅》《金言玉语》《将思念放心头》《渗着目屎的爱》《红线情》,并将上述作品从歌曲库中删除; 二、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星光欢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案经济损失:其中17号案赔偿2340元,18号案赔偿3060元,19号案赔偿2880元,20号案赔偿3240元,21号案赔偿3240元,23号案赔偿3060元,24号案赔偿3420元,25号案赔偿2340元(均包含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358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九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案案件受理费共计870元(其中17、18、19、20、21、23、24、25号案受理费各100元,22号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星光欢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由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星光欢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树君 审 判 员 洪如玉 审 判 员 陈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舒扬 书 记 员 黄蓉珂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