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理人:万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陈振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杨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1与被告陈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万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给各项费用共计72986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22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两项要求赔偿百分之五十为486190元;万某1被扶养人生活费2436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4日11时04分许,被告陈振江驾驶辽PC0606号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南大外环路与廊泊线交口处东北角停车场院内修车后,该车由南向北起步时与车下人员黄建强身体相碾压,造成黄建强受伤后送医院抢球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振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黄建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黄建强有两个唯一的继承人,其母亲及女儿万某1,原告万某1单独起诉其抚养费,其他各项要求与死者母亲分别继承百分之五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万某1与崔芝文因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正在诉讼过程中,因上述诉讼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万某1的起诉暂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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