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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淑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胡广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胡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母永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潘桂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上东国际)A座5层、14层(501-505/1404-1414)。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宋淑清、胡广义、胡广春诉潘桂荣、母永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淑清、胡广义、胡广春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潘桂荣、母永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淑清、胡广义、胡广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宋淑清、胡广义、胡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宋淑清、胡广义、胡广春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金诗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杨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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