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东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赵验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段东丝与赵验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3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保全费92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验收已偿还段东丝10900元,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段东丝与被执行人赵验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21年5月份起,被执行人赵验收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段东丝至少15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上述还款如有任何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82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