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4964040A。
法定代表人:张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