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小芳时代服装店。 经营者:汤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李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苏士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雪、苏士正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雪、苏士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李雪、苏士正的银行存款2432245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