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山西省黎城县。 原告:张某1,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2,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3,住址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来某,住山西省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党某,住山西省沁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4,住山西省襄垣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告来某、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除死者张俊文外,其车上乘客宋苏元同时受伤,现宋苏元对其伤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现尚在鉴定中,待鉴定作出后,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宋苏元损失数额不确定,无法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预留其的赔偿份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徐燕 书记员 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