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杜洪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刘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帅与被申请人杜洪民、刘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帅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洪民、刘淋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钟锐提供其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二社建筑面积为2419.97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1号】一套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洪民、刘淋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钟锐提供其名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二社建筑面积为2419.97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2××1号】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