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旭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陈建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旭鹏诉被告陈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旭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旭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货款54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立案后至还清该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陈建康因购买电脑配件在2014年间欠原告黄旭鹏货款,在陈建康与原告结算确认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4000元,双方签有借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建康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电脑配件经营,并于2013年间向被告出售电脑配件。2014年11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4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兹有陈建康向鹏程电脑黄旭鹏购买电脑配件,货款共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未付,立此为据。欠款人:陈建康,2014年11月23号”的《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4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的举证佐证了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建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旭鹏货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小垚 审 判 员 彭清焱 人民陪审员 潘洁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