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蔺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蔺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住甘肃省甘谷县。系被执行人蔺某1丈夫。

审理经过

关于蔺某与蔺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蔺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蔺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3日的利息150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自2020年11月14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因蔺某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蔺某申请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协议确定:本案案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3日的利息15000元,由被执行人蔺某1在2021年8月10日之前全部归清,2020年11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清偿。如被执行人蔺某1未按和解执行协议按期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该案。现因案件和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3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1625元,由被执行人蔺某1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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