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赵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杰,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济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王晓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审理经过 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与林济省、王晓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素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