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塔尔巴哈台路。
法定代表人:臧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
经营者:张洋齐。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与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支付互联网宽带、集团乐播业务使用费979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拖欠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电信服务费自2018年9月-2020年9月共计9792元。后经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讼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按照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及其经营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起诉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及其经营者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及其经营者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塔城市熊猫主题酒店及其经营者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的起诉。
邮寄费2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