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钢,男,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稽查科科长,住龙井市。

被告:赵丽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萍(夫妻关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与被告赵丽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钢、被告赵丽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丽臣立即缴纳2020-2021年度供热费1279.42元及违约金250.68元,共计1530.1元。事实和理由: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承担开山屯镇南山社区、长青社区、联盟社区等区域的城镇冬季取暖供热、环境卫生服务、电费收缴、居民生活供水等工作,赵丽臣接受我中心提供的供热、环境卫生等服务。依据供热费缴费规定,赵丽臣应当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缴纳当年供热费。赵丽臣至今未缴纳供热费,按照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龙井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赵丽臣应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250.68元(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

被告辩称

赵丽臣辩称,承认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支付所主张的全部费用。自2016年开始家里部分房间没有温度,其他房间的供热也不达标,所以才没有及时缴纳供热费,曾向其反映过情况,但一直没有效果。因为是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违约在先所以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合法有效。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赵丽臣提供了供热服务,赵丽臣也应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相应供热费用。赵丽臣现提出因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提供的供热服务不达标故不同意支付相应供热费的抗辩意见,但对此陈述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经赵丽臣申请,本院到开山屯镇南山社区赵丽臣实际居住小区走访调查。结合小区居民反映的供热情况,本院认为,赵丽臣缴纳80%供热费为宜。本案当中,开山屯南山物业中心虽主张违约金,但双方未对违约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丽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缴纳2020至2021年度供热费1023.54元(1279.42元×80%);

二、驳回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丽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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