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营业场所定南县城建设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160602924E。
负责人:张荣臻,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涵,男,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赖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诉被告赖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以被告去世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赖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撤回对被告赖英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