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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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陈传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艳与被告陈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6日

—2—

被告辩称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领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传领偿还欠款1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传领于1998年4月20日向赵艳借款16,000元,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索要未给付。陈传领外出打工,2018年10月以后联系不上,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陈传领偿还欠款1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传领未在答辩期内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赵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欠条证明陈传领借款事实予以确认;2、村委会证明陈传领外出打工,失去联系情况;3、证人孙某、田某证明借款事实及索要欠款未偿还,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4月20日,陈传领向赵艳借款16,000元,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出具欠条,经多次索要未给付。陈传领外出打工,2018年10月以后联系不上,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陈传领所欠的钱款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传领在赵艳处

—3—

借款1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证人孙某、田某证实,陈传领欠款事实,据此该案借款16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陈传领应履行偿还赵艳借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赵艳要求陈传领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传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艳借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传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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