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鑑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梧州市合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五组大垌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82129900Y。

法定代表人: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龙,广西展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欧鑑元诉被告梧州市合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鑑元在2020年9月3日的庭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欧鑑元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欧鑑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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