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业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邹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审理经过
邹业镇与邹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邹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劳务费41340元给邹业镇。由于被执行人邹海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邹业镇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134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邹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海明支付劳务费41340元给申请执行人邹业镇,但被执行人邹海明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粤1821执69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海明所有的坐落于广州市从化区(不动产权证号:××)。案外人罗惠萍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粤182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执行。上述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02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1)粤1821执696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海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8××××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海明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