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39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FK550。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石化公司”)与被告朱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舟山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舟山石化公司、朱晶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请求朱晶向舟山石化公司支付违约金29400000元;3.请求朱晶承担舟山石化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80000元,以上共计2998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朱晶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4日,舟山石化公司、朱晶签订关于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宇隆昇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晶以9800万元的价格购买舟山石化公司持有的德宇隆昇公司49%的股权。朱晶应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舟山石化公司。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责任。至起诉日,朱晶仍未向舟山石化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舟山石化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若所请。

庭后,舟山石化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朱晶向舟山石化公司支付违约金6860000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朱晶承担舟山石化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

被告辩称

朱晶未作答辩。

舟山石化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公司股东列表一份,证明舟山石化公司、朱晶系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两股东,舟山石化公司、朱晶主体适格。

证据二、股权转让协议、朱晶身份证复印件、陈丽萍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财务资料交接单各一份,证明舟山石化公司、朱晶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2020年6月24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舟山石化公司将其持有的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朱晶。朱晶委托案外人陈丽萍于2020年6月29日到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核对公司往来账目,并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舟山石化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9800万元。因朱晶违约行为,舟山石化公司至今未能获得该款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4.3第2款的约定,舟山石化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舟山石化公司向朱晶支付9800万×30%即2940万元作为朱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证据三、转账凭证21张,证明2020年3月23日,舟山石化公司已履行完出资义务,实缴货币资金9800万元,舟山石化公司向朱晶转让股权的价格合理、转让行为合法。

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证明舟山石化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58万元,支付保全保险费2998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7.3的约定,上述费用应由朱晶承担。

分析舟山石化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可证实本案待证事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为在营(开业)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其中舟山石化公司认缴出资比例49%,数额为9800万元,已于2020年3月23日全额缴纳,朱晶认缴出资比例51%,认缴出资额102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9年12月31日。舟山石化公司与朱晶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了《关于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1.舟山石化公司系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石化公司、朱晶以及标的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关于成立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及股东协议(以下简称“《出资协议》”),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舟山石化公司对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出资额RMB98,000,000(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合法持有49%的目标公司股权及相应之所有权利和利益。2.朱晶系在中国境内自然人,合法持有51%的目标公司股权及相应之所有权利和利益。3.舟山石化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朱晶,朱晶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价款受让该股权。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的约定为: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9800万元人民币,自本协议签署后,2020年6月29日,朱晶指派其财务人员陈丽萍到标的公司核对往来账目,于2020年7月15日前,朱晶应当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舟山石化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朱晶未按本协议要求向舟山石化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舟山石化公司有权选择1.要求朱晶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外,每逾期一日,朱晶应按照其应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1%向舟山石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且在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全部付清前,舟山石化公司有权暂停协助办理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2.合同解除,已付转让款不退并要求朱晶承担本协议总标的额30%的违约责任。协议中对短途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为: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相关争议的解决等,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用及其他为维护权利和实现权益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该协议加盖了舟山石化公司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刘小明签名,朱晶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经朱晶授权,陈丽萍于2020年6月29日对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务往来情况核查,核查结束后带走科目余额表、银行明细账。朱晶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亦未履行合同义务。

舟山石化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8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998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舟山石化公司与朱晶签订的《关于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朱晶没有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造成本纠纷的原因,根据协议约定,舟山石化公司可选择解除双方所签协议,故对舟山石化公司要求解除《关于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舟山石化公司要求朱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朱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比例符合法律,故对舟山石化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舟山石化公司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故对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后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诉权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晶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关于山东德宇隆昇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朱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6860000元;

三、被告朱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

四、被告朱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29980元。

案件受理费191700元,减半收取计95850元,由被告朱晶负担22507.74元,原告舟山昌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3342.26元,保全费5000由被告朱晶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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