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利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汾西县晨熙社区。
被告:刘强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汾西县南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育锋,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毅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汾西县南街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利斌诉被告刘强强、贾毅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孟利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58689.55元以及利息损失5868.95(按年利率5%计算)以及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在向被告刘强强、贾毅晴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询问原告,其表示也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利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退还原告孟利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