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贵池,女,汉族。 被执行人:田俊,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贵池与被执行人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贵池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田俊名下:①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阿日嘎朗图社区旧牧民一条街商业用房,在锡林郭勒盟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抵押登记;②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河西街观湖国际住宅小区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额尔敦北路支行有抵押登记;两套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本案为轮侯查封;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4.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贵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田俊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田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贵池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贵池发现被执行人田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依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