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仁沱*组*号,居住地潮州市枫溪区××××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祥于2020年6月16日20时17分左右,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检验:案发时,陈国祥的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19.2mg/100ml。 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国祥于2020年7月3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祥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国祥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酒精检验材料,血液提取笔录,监管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国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国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陈国祥没有犯罪前科,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国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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