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成,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庆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冬梅与被告卢庆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卢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卢庆财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价款15万元,承担违约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同时合同第七条还约定,“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冬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卢冬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