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鑫苑小区1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吴**宁,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吴**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吴**宁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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