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1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0203K31890101T。
法定代表人:孙巧侠,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平,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柯茂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柯茂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柯茂忠已于2021年4月1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柯茂忠已于起诉前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驳回起诉,故本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柯茂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柯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给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