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益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林叶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益森与被执行人林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02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之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司法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叶盛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车辆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元10533元,并对其进行强制划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从案款中提取840.66元,用于缴纳本案中的诉讼费,余下的9692.34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叶盛名下所有的土地和房产以及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余额163.5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金额较少暂不对其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以上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还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林叶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