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安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安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沈阳市安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市安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