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丽祥农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丽丽。
被告:孙建鹏,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丽祥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丽祥农资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丽祥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