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石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陈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中路(城关中学)侧面。
法定代表人:陈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美华、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石仔与被执行人陈美华于2021年5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石仔与被执行人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8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