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常金,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贤,广西振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作霖,男,45岁,现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常金诉被告覃作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潘常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尚欠原告的工程施工劳务费等13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常金提供被告覃作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送达材料,属于不能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常金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应予退回原告潘常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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