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常金,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贤,广西振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作霖,男,45岁,现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常金诉被告覃作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潘常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尚欠原告的工程施工劳务费等13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常金提供被告覃作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送达材料,属于不能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常金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应予退回原告潘常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