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1911712XT。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常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高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经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艳伟、高建、张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艳伟、高建、张经涛应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常艳伟、高建自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最低偿还申请执行人2500元本金及利息,2023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5执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