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光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云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范美林、杨帆,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光军诉被告肖云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福财独任审理,原告吴光军及委托代理人张建林、被告肖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美林、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5月18日7时,原告吴光军驾驶贵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习水马临第十中学方向往五一村十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第十中学大约100米处时,因被告饲养的狗追咬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导致原告在避让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光军受伤,被送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特别严重,原告之伤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尚需续医费15000元。被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23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交通事故并不是被告饲养的狗咬的行为造成的。根据现场情况、证人证言,原告吴光军在路过被告家门前时,被告所养的狗有追叫行为,但只是在自家院坝中叫,另外一只黑色的狗跑到吴光军所骑的摩托车前面,摩托车碾压那条狗,加上原告骑行过程中回头看,导致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饲养的狗在自家院坝内叫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饲养了一只长约40公分的黑色狮子狗,2020年5月18日,原告驾驶贵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被告家门前时,因被告饲养的狮子狗和另一只毛发黑色的野狗追咬吴光军驾驶的摩托车,野狗超过摩托车并可能遭受摩托车碾压,吴光军低头看狗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另一只毛发黑色的狗不知去向,主人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原告驾驶摩托车通行时,被告饲养的狮子狗咬叫属于其本能,但并没有咬伤或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直接接触,其体型较小,不足以对原告造成心理恐惧,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由于其车轮可能碾压另一只野狗、低头观看时操作失误导致,与原告饲养的狮子狗咬叫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诉请被告赔偿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光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吴光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相应的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