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刘宝发,男,汉族,1979年月29日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宝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管、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