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旦增久美,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循化县。

被告:万玛昂青,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旦增久美与被告万玛昂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旦增久美,被告万玛昂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旦增久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转让费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旦增久美将天峻县圣地网咖所有权(商铺租赁合同剩余3年)转让给被告万玛昂青,转让合同在天峻县工商局进行了备案,至今被告万玛昂青未支付剩余转让费20万元。原告旦增久美曾多次催要,被告万玛昂青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万玛昂青辩称,拖欠原告旦增久美网咖转让费20万元属实,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是2017年7月7日签订的《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而圣地网咖2017年5月25日就被天峻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告违反了《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未结清税款),对其经营造成影响,有2021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给圣地网咖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原告旦增久美将天峻县圣地网咖转让给被告万玛昂青,双方签订了《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并在天峻县工商局进行了备案。协议约定转让费30万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8月15日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万玛昂青仅支付原告旦增久美10万元,剩余转让费20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旦增久美曾多次催要,被告万玛昂青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手机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旦增久美与被告万玛昂青签订的《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万玛昂青用2021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给圣地网咖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明拖欠原告旦增久美转让费20万元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于2017年7月7日签订的《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而圣地网咖2017年5月25日就被天峻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告违反了《天峻县圣地网咖整体转让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未结清税款),对其经营造成影响,“税源管理股”是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其业务章只限内部使用,对外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再者,被告万玛昂青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事对其经营造成影响;另,被告万玛昂青在庭审中自认其是2018年7月才知道此事的,但在2018年7月后至今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催要欠款时,其推拖理由均是目前经济困难、过段时间一定给付等,从未向原告提及过此事,这也不符合常理,综上,被告万玛昂青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万玛昂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旦增久美转让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被告万玛昂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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