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国杰,男,回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小勇,男,回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黎国杰诉被告赵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经被告请求,原告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借给被告生意周转,贷款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分期偿还。2018年被告支教去临潭县第四中学后停止还款。2018年9月27日原告偿还了剩余贷款,被告写54000元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原告从临潭县公积金中心贷款20万元,转帐借给被告使用,之后贷款由被告逐月偿还,至2019年10月21日还款期满。但2018年9月被告停止还款,原告于9月27日将剩余贷款提前还清,后被告给原告书写54000元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催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原告遂于2020年4月起诉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公积金还款凭证、工资存折复印件、证人证明、开庭笔录等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后,原告从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借与被告使用,被告应当依约定逐月还清全部贷款,但因故原告替其偿还了一部分。对该部分借款被告拖延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小勇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黎国杰借款54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赵小勇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