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承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安成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承涛与被告安成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承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王承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