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凤,女,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亚芹,女,住址同上,系李洪军妻子,自然身份不详。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刘永良,男,自然身份不详。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徐继迎,男,自然身份不详。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桂华,女,自然身份不详,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洪伟因与被申请人李洪军、刘亚芹,第三人刘永良、徐继迎、李桂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洪伟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李洪军、刘亚芹,刘永良、徐继迎、李桂华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李洪伟可在能够提供当事人自然信息的情况下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洪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