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异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袁新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异平与被执行人袁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异平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新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等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袁新成的不动产、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调查了被执行人袁新成收益性保险,发现被执行人袁新成名下虽有房产、车辆,但均已抵押不宜处理,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袁新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85398.00元,尚有185398.00元本金、利息等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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