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龙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杨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李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龙甫与杨胜海、李小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龙甫与被执行人杨胜海、李小霞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1222执139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