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的弟弟。
被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