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的弟弟。

被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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