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红亮,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未俊风,女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峰区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885号判决,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8.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洪波、未俊风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