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 法定代表人:秦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克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克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截止2020年1月27日,被告袁克俭欠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861.51元(2021年1月28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息17.98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袁克俭于2021年6月19日前支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861.51元;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及2021年6月20日前的利息和罚息;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及当月的利息和罚息;剩余本金2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若被告袁克俭逾期支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且未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29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房产信息。 5、2021年7月29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6、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