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621。
被执行人:陈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陈青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青莉、陈延伟、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青莉、陈延伟、张燕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为超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