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利民,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宫军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9层03研发室C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阳。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审理经过
原告杜召诉被告宫军义、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