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鹿邑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张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F3109C。 法定代表人:李振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系河南老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11号6幢。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鹿邑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鹿邑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7400000元的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鹿邑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7400000元的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永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玥玥